中国地主阶层调查分析(1 / 4)
能否证明中国近代以来的地主阶层,仍是以小地主为主呢?
我们首先以陶直夫(钱俊瑞)1934年提供的数据来算一笔账。陶是早年高度肯定中国土地集中化趋势严重的学者,他在1934年研究统计:当时全国地主约有240万户,占农民户数4%,总共据有7亿亩土地,占全国可耕地面积的一半(50%)。如果此说无误,那么,陶显然没有注意到:这240万户地主,平均每户也只能占地约290亩,充其量大家都只是中地主罢了,都算不上大地主。[14]而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全国各地确有少数军阀大地主存在,他们占有土地少则数千亩,多则以万数计。[15]另外,我们也知道,当时全国还有近10%左右的公有土地存在。再加上列强各国,包括外国公司、教会等当时也占据着数量不少的土地。[16]如此算下来,这240万户中90%的地主家庭平均占地充其量也就在百亩上下,人均也不过十几亩地。[17]
1937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就全国16个省163个县大约2000万亩土地上的农户土地占有情况也进行过一次调查。这次调查也多少可以得出以上的推论。调查显示,户均占地120亩以下者,占被调查农户的人均占地16亩以下者,占被调查各省农户的这足以说明中国仍旧是一个典型的小农经济和小土地占有制的国家。如果按地主占户数约4%计算,则地主户应为占地面积超过50余亩,人均16亩以上者,他们总共占地约为总面积的33%。人均6-16亩者达到总户数的4.44%,占地相当于总面积的24%;而人均有地16亩以上者,只占总户数的0.38%,占总面积的9.75%。所谓大地主,由500亩以上计算,占地500-999亩者为0.07%,占地千亩以上者仅为0.02%。他们所占土地分别为总面积的2.30
上述统计数据,到1949年又有了某些变化。但变化的趋向,不是更加集中,反而是进一步分散了。当年统计的地主户数240万,到1950年初竟变成了400万户。1930年代的统计因为依据的是地籍和赋税资料,受中央政府当时有效管辖范围所限,出现漏记少记不可避免,但少160万户,也不大可能。1950年代初的统计,难免有在土改划成份时扩大化的情况存在,但考虑到这时的统计已经经历了两度大规模的土改反霸及镇反运动的冲击,各地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地主人数已超过数十万,因此两者相抵,应该也不会差得太远。
如此算下来,中国当时人口约5.4亿,农业人口姑且计为4.5亿,可耕地大约14亿亩,地主400万户,且地主占地36%,人数占农业人口5%,则等于地主共占耕地约5亿亩,地主总人口2250万左右。结果是地主户均占地125亩,人均占地22亩。这还没有减去少数军阀大地主、公有地和外国人所占土地,如果减去这几项土地,哪怕我们只是计算400万户地主中1%,即4万户大地主人均占地上千亩,则99%的地主占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0亩上下。
要说明中国绝大多数的地主,都只是一些小地主,单纯依靠上述办法进行分析,是不够的。因此,我们这里需要进一步利用各种研究成果和当年的调查数据,做更具体一点的说明。
首先来看毛主席的一则调查分析。毛1930年对江西寻乌农村调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地主全数为一百,则大地主(租五百石以上)占百分之一,中地主(租二百石以上的)占百分之十九,小地主占百分之八十。大地主人数很少,在全县不显特别作用。”[19]
赵冈利用明清政府各省地籍统计资料详尽说明了中国土地占有趋于分散的情况,并对比了清代与民国年间河北大地主的占地资料,论证了1930年代上半期河北各县境内土地集中程度,还不如清代。他所举的数据显示,1930年代华北453个村落中三分之二找不到大地主,最大的地主户拥有的田产还不满200亩。在苏南4县11个村庄中,地权分散到地主户数竟大大多于佃户的户数,每户地主占地一两亩的情况已见怪不怪。比较而言,“南方地主比华北的地主没落得更快,安徽及浙江的土地册档显示,各地的最大业主占田都在百亩以下。”[20]
史志宏利用1930年代和1950年代多次对河北清苑县11个村的调查,指出:这11个村地主户均占地约为当地总户均占地水平的5倍;而人均占地则仅为亩,约为总人均占地水平的3.7倍。作者指出:“考虑到当时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亩产粮食仅几十公斤),这样的占地规模差不多就是能够成为地主或富农的最低土地数量了。事实是,这11个村也确实没有什么大地主,家里有几百亩地就是当地的大地主了。多数地主的土地都在200亩以下,不少人还不及百亩。”[21]
黄道炫对东南地区土地占有情况的研究也显示,“东南地区乃至长江三角洲集中占有巨大规模土地的大地主很少,占有数十亩土地的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如福建南平县地主占地最多,人均亩;浙、皖、闽、苏南235个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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