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清浊之分(2 / 5)
大的百姓走了远路赶到城里,要看看这稀罕事作不作得真。
时值七月流火天,晴空万里,不见一丝云彩,头顶灼日晒得地上焦烫滚烫。几千百姓站在衙门公堂外的红杈子后,挤过来涌过去,被推搡的、踩到脚的扯嗓子吆骂,又热又挤,内衫很快被汗水湿透,却没有人愿意离开。有人不甘心放过这十年难得一见的稀罕,更多的百姓心里愤郁不平,暗中祈祷着老天开眼,今天收了那狗官。
便听“咚咚咚”三声鼓响后开堂。公堂上威严的法司大官展卷诵念,百姓闹懂了有个规则叫“回避”。“……兹x推事与嫌犯有涉案关联,按‘推事回避’规制不参预本次堂审,另选推事xx出审……”很多揪着眉的城里乡下百姓不由长吐了口气,这个回避回得好!
然而,这个回避规则也并非万无一失,总有几只漏网的鱼儿钻了出去,然也无伤大局。事实上,堂审的过程在多数州县并不复杂——这些主犯在府城押入大牢之前就已签押了罪状,押回原地审判只是走个过场。按卫希颜的话来讲,就是给雏鸟的法司官和新出炉的治平推事拿来练手、练胆的;同时,也用这样的公审形式在士庶百姓中刮起阵风——走这个过场是必要的。
卫希颜给名可秀写道:“……这些从州学选拔.出来的官府法司官和从民间选出来的地富士绅推事相比起来,推事们阅历丰富更狡智,而嫩鸟的法司官却代表着官府的威压,这样的审判团组合,达成了某种力量平衡。一方面,治平推事尚未练出胆子无视法司官的判决倾向;另一方面,法司官的青涩也让他们还没有官员的那种高高在上。这种局面,避免了独裁的出现,对新生的推事陪审制显然是有利的。
“当然,法司官的‘官威’会随着做官的时日而渐长,然而,民间的推事也会在陪审中锻炼出挑战官威的胆量,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一种‘渴望’。况且,他们不是单独的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后面还有一个强大的社会中层力量在支持。一旦他们对官威有了抵御力,可以想见,治平推事将在审判中越来越体现出他们真正的力量。”
写到这里,她十分愉快地落笔,“另外,由于审判的回避制度,一些和嫌犯有亲属关系或牵连的治平推事不能参审,这造成一批备选推事的出现;一些县因牵连的地富实在太多,造成备选推事出现了一些‘中富庶民’……相对于那些富裕的大地主大商家来讲,他们是中等的有钱人,我将之定义为‘中产阶级’……这样的中产阶级,在富裕的城市,诸如成都、绵州、杭都、江宁、苏扬、广州……有很多……这是一股被士大夫忽视却不应被忽视的力量……”
***
七月的雷声轰轰不止,到月底时,西川路的“公审风暴”从官员阶层刮到了胥吏群体。
卫希颜对胥吏群体的治罪提出了一个宽贷政策:凡具出本职司可用的办事规程、贪腐舞弊的要点,并提出防范措施的,量刑时可酌情减一等半等。这个政策已有先例,最初是用在徽州的胥吏断刑上,之后又适用于两淮路。
这个法外施恩的政策是由名可秀定出,恰是针对地方处政的胥吏欺官之弊。
大宋州县的具体政务通常把持在吏员手中,这同公文制度有关。州县与上级的往来,上级对州县的监督,主要通过公文进行,而公文的拟制和收发处理都在吏员。并且,处政不可离的钱粮档案,也为吏员把持。例如,有些州县的官方钱粮册仅仅登记了户名,根本不能作为征收的依据,而实际征收税赋所需的户贯情况,是记录在吏员的秘册中,这种秘册不属于公文,连州县长官都看不到。以致地方处政时,常常吏大欺官。
为何会如此?因按大宋体制,官员必须易地任职,人生地不熟,加上朝廷取官历来重文采、不习民事,所以政务必须依赖于吏。又所谓“强龙不压地头蛇”,吏员祖辈居于本土,熟悉当地情形,且耳目灵通,关系熟络,又老于世故,州县长官想不依靠都不行。一方面,要信赖吏员的经验处政,同时,却又要防范吏员的贪赃舞弊。
但吏员贪赃之花样百出,非精明者能体察。如借报销索贿、借司法勒索当事人、征税中掉包、税票重号(编号重复,重复的号码就可私吞)、大头小票(存根票据和发出票据数字不一)、催比中的贿赂……并且,奸吏为了贪赃方便,往往形成一个运作网,牢不可破。以县衙为例,操持公文的书吏不仅包办行政事项,通常还与县城的各粮行、保歇(保人兼客货栈主)勾结,用他们作中介,甚至让自己的父兄家人当保歇开店铺——所有要到衙门打官司、交赋税、办理事务的百姓,一般都要通过这些保歇。通过他们的就一路通行,不通过他们的就处处刁难。
这样的贪赃运作,必得地方长官洞若烛火,方能控制得住,但徒具文采却不习民事的长官又有几个能驾驭?清廉的官员唯得独善其身,却无力整治这样的地方腐吏之害;而更多的官员本身就不正,这下一拍即合,官吏齐齐**,这地方衙门焉有不黑的?
名可秀道:“大宋官场的**,一是官员的**,二是胥吏的**;澄清吏治,首要 “清”官,重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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