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当前中国房地产的形势问题和出路(12)(2 / 3)
,并不是建立在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的基础上。恰恰相反,他们中不少是利用现行土地制度和政策的漏洞获得暴富,依靠让公众不堪重负的“高房价”来支撑自身发展。并且,为了维持自身的高利润,对各种可能替代开发商功能的尝试和努力,竭尽打击和抑制。这样的产业发展,实际上就建立在损害民生的基础上了。
所以,当民生与经济增长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以能不能提高民生水平作为基本原则。一些行业不管它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有多深、有多大,都应该予以调整和纠正。
在欧美国家,自己建房是老百姓的首选,发达国家在房地产开发上创造的价值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远不如我国的大,但他们的居住水平要远远好于我国城市居民。我认为,不能简单地把欧美国家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归结到人口少和土地资源丰富上。除了美国、加拿大外,多数发达国家如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的人口密度都高于中国,甚至高于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发达国家解决住房问题的成功经验,体现为房地产业创造的GDP的部分在他们那里一大部分是由老百姓的非营利性自建房替代了。这种不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的自建房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美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而且对营利性房地产建设开发企业的定价,形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这是一种最大化提高民生水平的房地产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因此,不管是怎样的产业发展,一切都要以民生为最终指向。我们需要树立一个基本概念:一切经济活动和产业发展都要有利于民生,只有有利于民生的产业,政府才能鼓励其发展;反过来,任何建立在损害民生基础上的经济活动和产业发展,政府不仅要严格限制,甚至要坚决打击。
对房改的成效和问题的认识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住房建设和保有规模较小,房地产业也不发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进入繁荣发展阶段。特别是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全面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廉租房等形式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住房制度改革使城市居民长期被压抑的住房需求大大释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以房地产开发业为主体的房地产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2008年,我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同时,房地产业的发展也带动了国民经济增长。
总体来看,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展房地产开发业在很大程度上释放了需求、扩大了房屋供给,为活跃房地产市场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了条件。但是,房价高涨和为开发而开发的趋向,也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带来了深层次的问题,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简单地照搬香港土地批租模式,忽略了城市居民和农民在公有制土地当中的应有权利,造成地方政府推动下的地价和房价上涨,以及由此产生的侵犯公众利益和收入分化问题。第二,简单地认为人均住房面积越多越好,忽略了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分配状况,出现了大量囤积和空置问题,以及土地资源有效利用问题。第三,简单地把营利性房地产开发商的发展壮大,当成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充分条件,盲目限制非营利性房地产开发机构的发展,忽略了营利性开发对于房屋成本和价格的推高作用。第四,过于强调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忽略了普通居民的承受能???,使房地产业的发展脱离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正确轨道。
因此,如何评价住房改革的成效,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人均住房面积和质量的普遍提高。现在普遍的评判标准就是人均住房面积扩大,这是一种狭隘的视野。人均住房面积扩大实际上隐含着有的人有上百套的房子,有的人根本没有房子,平均下来这一数值很高。因而这不能成为唯一的评判标准。另外是住房质量应当是不断提高,质量和数量必须结合起来。而一些开发企业为追求暴利而偷工减料,或者房屋非环保、非节能节水,居住不舒适,配套不完备或者配套是高收费的,都是质量下降的表现。第二,居住支出在居民家庭支出中应当占有合理比重。体现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真正提高的,是居民家庭收入可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如同恩格尔系数所表达的那样。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应当表现为居民住房支出在家庭支出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反过来讲,如果房子住的大了,但是住房支出远远超过了收入增长,而且突破了家庭支出的警戒线,这样的居住条件改善是没有幸福可言的。第三,住房的土地利用是不是合理,以及住房存量的分配是不是合理—这是从宏观层面分析的。出于对房地产开发的暴利追求,如果住房土地利用失控,挤占了必要的耕地和道路、绿地,这属于房屋开发过度,即使人均住房面积扩大了,这样的房改也应该说是不成功的。因为住房不能替代吃饭,不能调节生态平衡,反过来,房屋建设及其使用是破坏生态的,所以土地利用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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