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 “君子协定”空口无凭(1 / 1)
“君子协定”,顾名思义是对于君子之间而言的,只有两个讲信用的人,才能够只凭口头约定行事。然而社会竞争激烈,商场如战场,知人知面不知心,对于熟悉的人还应留有几分后路,何况是没有合作过的陌生人。因此,小资本经营者切忌“君子协定”,因为你没有本钱承担失败的后果。
也许有人会认为,中华民族有着讲求信用的传统,民间就有“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警句。但对于小资本经营者来说,不能因生意能赚钱就喜出望外,不能搞“君子协定”,不能因为与对方熟悉,从而忽略了签约过程。口头协议是最危险的交易方法,弄不好要“赔了夫人又折兵”,“鸡飞蛋打一场空”。
有一家建筑队与当地一家水磨石场签了一份购买200立方米水磨石的合同,合同中关于质量要求的条款并未涉及。待建筑队去提货时,认为水磨石质量与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样品不同,十分不悦。于是,双方经过商量,口头上确定每立方米价格降低3元,建筑队将预订的水磨石按数提回。到结账的时候,水磨石场要求按合同上规定的价格算账,不承认原来两家的口头协定,建筑队空口无凭,只好自认倒霉,按合同价格将款付了,白白损失了6 000多元。
生意场上的人常戏谑地称口头协定为:“君子协定,橡皮合同。”只有白纸黑字的合同稳妥,如果出了什么麻烦事空口无凭,导致双方出现矛盾。交易之时,任何小资本经营者都不能坦率轻心,盲目轻信的人很容易上当受骗,往往是别人吞吃的目标。遵照生意场上的惯例,即便对方是自己的亲戚朋友或多年的交易伙伴,在从事大笔买卖时,都应该签订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经营者认为对方讲信用,双方口头约定就可,就很有可能会上当受骗,尤其是与初次进行交易的经营者达成口头协议受骗的可能性会更大。倘若对方是骗子,你便会成为他们的猎物。可见,口头合同、“君子协定”均不能取代书面合同。
商品经济越来越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也越来越完善,人们的经济关系也日趋复杂。多元化的、复杂的现代经济关系,不能也不应依赖个人的品德和赌咒发誓来维系,而应靠法律来保证。其实,做买卖时,只做口头合同,搞“君子协定”,本身就是不合法行为。不合法的行为,当然就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如1988年2月6日,广州铁路局第二工程公司向衡阳市水口山二厂赔偿屋架倒塌损失费28万元一事,就是这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在1984年11月与水口山二厂签订了建房合同,同时,又与衡南县的一个建筑队签订了部分建筑分包合同。不久,铁路局二工程公司因另有任务撤出,向建筑单位说明,征得同意,达成了终止总承包合同的口头协议,同时,与衡南县那个建筑队也达成了终止分包合同的口头协议。但口头协定并没有法律效力,衡南县建筑队继续施工,造成水口山二厂屋架倒塌的工程质量事故。于是,已与水口山二厂口头解除承建合同的铁路局第二工程公司,仍要为分包的建筑队承担赔偿。
法律是无情的。口头合同、“君子协定”这种在法场上站不住脚的东西,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小资本经营者如果要靠法律保证,就不能再糊里糊涂地搞“口头合同”、做“君子协定”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了。
说了这么多也许你还是会认为,当今诚信被一提再提,炒得很热,信用也是经营者应该做到的,许多经营者也都能够自觉遵守合同。古人做生意的时候,也有凭口头上“君子协定”的情况。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经营者就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凭口头合同做成了生意,轮到我怎么就不可以了?
实际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靠“君子协定”搞经营、做生意的做法,已经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和危险性。有的经营者,仅凭买主一张白条,便将价值10多万元的商品发出,结果被骗子乘机钻了空子;有的经营者,因为是老关系,在没有订立任何字据的情形下,便达成了10多万元的“君子协定”,结果仅仅是“口头协定”而最终违约,打起官司来也无济于事。
虽然不能说生意场上都是尔虞我诈,大部分人都是讲诚信的,但是由于利益的竞争,生意场上也会特别复杂,因此小资本经营者必须要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不能依赖“君子协定”,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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